在“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有两家汽车供应商最近因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而被财政部门行政处罚。据《政府采购信息》报统计,322家进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中,就有104家企业是由于提供虚假材料而被处罚,成为供应商被处罚最多的原因,汽车供应商应该引以为戒,诚信经营。
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
在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政府采购项目中,四川省申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实为中型企业,却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自己为微型企业。四川省财政厅经调查后发现,申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属于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该公司是此项目第3包的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为209.45万元,还未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因此,四川省财政厅对申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209.45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10472.5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是有价格评审优惠的。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会给予6%—10%的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而且,政府采购对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实行的是承诺制,即汽车供应商出具固定格式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证明文件。
就有一些供应商认为“承诺即可,太简单了,我自己说我是小型或微型企业,别人也不知道。”因此,就铤而走险声明自己是小微企业。
殊不知,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会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果不是小型或微型企业,却声明自己是,极有可能被其他供应商质疑,同时也要承担被财政部门处罚的风险。除了罚款,最严重的是提供虚假材料的供应商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这一条款属于“一地受罚,全国受限”。上述公司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仅在四川不能参加,在全国各地都适用。
提供虚假产品型号
达州弘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参加“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某卫生服务中心救护车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时,在其《响应文件》中“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里提供的《汽车公告网》截图,截图显示为四川川宏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勤宏”牌救护车,型号为SQH5044XJHJ6。同时,在其《响应文件》的报价明细表中载明“产品名称:救护车整车,规格、型号:JX6490T-L6”。公司与采购人签订的《购车合同》中载明所提供救护车为“JX6490T-L6”。
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19批)核实显示,“JX6490T-L6”型产品名称为“多用途乘用车”,企业名称: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该“JX6490T-L6”型号车辆不符合救护车(所属行业:工业)之要求。
达州弘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却在其《响应文件》中“商务应答表”中使用四川川宏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勤宏”牌SQH5044XJHJ6型号救护车作为应答车辆,并在备注栏载明“无偏离”。
因此,此公司上述行为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事实。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达州弘顺汽车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18万元的千分之五的罚款,即9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表示,有些汽车供应商在提供一些技术参数时出于侥幸心理,会提供虚假参数,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后,就有可能被其他汽车供应商质疑,这种实例不在少数,最了解供应商的是其竞争对手,所以汽车供应商不要有侥幸心理,应该诚信经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修霄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