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何慧
在广东省某地小学教育设备采购项目中,一投标供应商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投诉,财政部门在审查招标文件时发现,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供VR/AR交互显示一体机、智能小车等设备的样品,并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和评分因素,而且未明确样品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认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在一些复杂或特殊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仅凭投标文件无法准确判断投标供应商所提供产品的真实水平,为了保证采购质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往往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那么,对于确需提供样品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如何编制?
样品不能作为实质性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样品是履约验收时的参考,不能因为样品否决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因此,一般不能将提供样品作为实质性要求,只能设为评分项,而且需要在采购文件中载明评分标准。
在江苏省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密集架项目”中,一投标供应商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称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密集架“轨道样品”和“侧面板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请求取消其中标资格。
经调查,当地财政部门驳回投诉,并给出回复,本项目投标样品仅作为评分标准,并非本项目招标文件中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所以中标人提供的样品仅作为对其评审打分的依据,不影响其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梳理各地出台的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发现,大部分地方在负面清单中将“违规要求提供样品”作为设置商务条款时的禁止行为,来规范本辖区内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行为。
比如北京市、山东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从两方面界定“违规要求提供样品”:一是对特殊情况以外的情况要求提供样品;二是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但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以及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等。
样品分值设置不可过高
对于确实需要提供样品的项目,可以将样品作为评分项,但分值不宜过高,专家建议5分为宜,10分顶格。
“在评审因素设置中,样品的分值要控制。”业内资深专家表示,对于可以量化的因素,比如样品的材质、可测量的物理尺寸、样品重量、家具的色差等,如果投标人提供的样品有偏离,可以扣分;对于不可量化的,如机电产品,其性能一般肉眼不可见,样品分数占比应尽量降低。
江苏省一采购单位工作人员介绍,“样品评审主要以评委主观判断为准,例如手感、观感等,辅之以工具评判不太现实。”他表示,如果样品分值 设置过高,则有控标的嫌疑。
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晓辉还表示,“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样品,应明确样品是否作为采购合同的验收标准,对样机的提供、签收、保存、退还环节均需予以明确等。”(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