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发挥民营经济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中生力军作用。
《若干措施》要求,破除招标投标壁垒。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在招投标过程中不准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不准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注册资本金、商务条件;不准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规模、成立年限、银行授信证明和明显超过项目要求的业绩要求等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准以战略合作协议、招商引资协议、合作意向书、框架协议、备忘录等方式给予不同所有制企业不同的市场地位;不准明示或者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评价标准;不准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设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指标;不准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参与投标的行为。
《若干措施》提出,建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账款信息共享、提醒督办、考核追责的长效机制。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账款清偿情况纳入巡视、审计、督查范围。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商引资、政府采购等领域政务失信违约记录。
《若干措施》强调,在政策支持上一视同仁,推动民营企业公平享受金融、财税、科技等各方面普惠性政策。开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组织对涉嫌行政性垄断政府主体进行执法约谈,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积极支持缓解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担保业务比重原则上达到8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