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IT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预算为616.8万元,评审委员会成员共6人(其中一位采购人代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A供应商提出质疑,因对答复不满又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产品的多项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其中标结果无效;同时,评审过程中由评审委员会进行了资格审查,未依法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财政部门核查电子视频资料,确认该项目评审过程中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投诉事项成立,存在影响采购过程公正的违法、违规情形,对项目进行废标处理。
问题引出
资格审查是否可以由评审委员会来进行?
专家点评
“资格审查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不能由评审委员会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一位业内人士认为,资格审查应该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来进行,评审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属于审查主体错误。
“资格审查主体错误在政府采购项目中较为常见,一般是评审委员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三方主体责任不明确导致的。”另一位业内资深人士认为,“部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法律意识淡薄,将资格审查交由评审委员会负责,而一些评审专家又认为‘法无禁止即可为’,便会出现本案例中资格审查主体错误的情形。”
上述业内资深人士表示,虽然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评审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均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资格审查负主体责任。
综上,资格审查应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评审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属于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导致项目废标。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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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