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笔者发现,在有关媒体和网络上发布的采购项目,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不一致,投标截止时间往往比开标时间早1个或半个小时。笔者认为,这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所谓开标,就是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投标法》第34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是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如某年某月某日几时几分),即是开标之时(也是某年某月某日几时几分)。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利用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之间的一段时间间隔进行暗箱操作,如泄露投标文件秘密等,以及防止因中间过程而出现的差错、舞弊或争议。这2个时间都是重要的时间点,需要保证公开和公平,放在同时操作,既不矛盾,也方便执行。
在实际操作中,或许因为招标采购的投标文件构成比较复杂,投标人需要提交纸质文件,还要提交规定数量的样品;或许因为采购项目的标段很多,很难做到在同一时间开标。但笔者认为,既然法律规定了开标时间应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的同一时间进行,采购活动就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操作。
对于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笔者建议,招标文件仍然按法律要求进行规定,但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前递交投标文件,如注明“由于本项目的投标人较多,为不影响正常开标,建议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半个小时提交投标文件和样品”等。在实际采购过程中对未提前半个小时送达,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也应当接受。一般情况下,大多数投标人都会按要求提前递交投标文件的。(作者单位: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