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机短信具有快捷、简便、内容易固定、接收方身份易确定、证据容易保存和调取的特点,比较容易取证,证据效力与纸质书面文件一致,推荐为首选“发出”方式。选用何种方式发出通知书,应预先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约定。
为了防止在中标(成交)通知书生效时间上出现纠纷,建议招标采购单位最好采用能即时到达供应商的通知方式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通过前述分析我们已经知道,传真、手机短信、即时通讯、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有关中标(成交)通知书的信息发出时即是生效时间。为了防止因发出和收到的时间差异而发生纠纷,笔者建议招标采购单位最好采用上述几种方式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至于具体采用何种方式需要预先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
相比较而言,手机短信的方式为首选,因为手机短信具有快捷、简便、固定、接收方身份容易确定、证据容易保存和调取的特点,比较容易取证,证据效力与纸质书面文件一致。
而邮寄方式会导致发出时间和收到时间不同,容易在采购实践中引起生效时间的误解和纠纷;电话、传真、即时通讯、电子邮件的方式则有不容易固定、容易改变其内容、对方身份确定困难、证据保存调取不易的缺点,也容易出现误解和纠纷。招标采购操作中,笔者就曾遇到由于供应商和采购人对中标通知书生效时间的理解不同而出现纠纷的案例:采购人认为中标通知书自中标公告发布时生效,而中标供应商则认为自其收到中标通知书时生效。双方对中标通知书生效时间认识不同,导致对签订合同的法定30日的期限起算的理解也不相同,进而出现了采购人认为签订合同有效期已经超过而中标供应商却认为仍在合同签订有效期的纠纷。(摘自2011年3月23日《政府采购信息报》,作者:刘 殷、沈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