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孙征启
《招标投标法》中招标方式仅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而《政府采购法》中还有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也就是说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这是毫无异议的。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于2018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符合“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但是预算资金在上述标准以下的项目,是邀请招标还是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呢?
第一种意见 无论直接指定或邀请招标均不违背《招标投标法》,但在当前强力反腐的政策背景及邀请招标存在明招暗定等现象的情况下,很少有人愿意去冒这个风险。且采用邀请招标也应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之规定方可。
第二种意见 根据项目特点、技术要求及其他相关因素综合分析,并结合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
情形,采用合适的采购方式,除单一来源外以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以上的供应商参与竞争,这与《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相符合,可以有效规避廉政风险及人为主观因素。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具有很强实操意义。这样做既符合《招标投标法》立法宗旨,即“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又符合《政府采购法》立法宗旨,即“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故建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符合“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但是若此类项目预算资金在上述标准以下的项目,宜采用采购法中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