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张志军
背景介绍:
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人在对投标文件和评标报告进行审查过程中,发现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A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投标文件必须按照工程量清单规定的格式填写相应子目的单价及合价,同时满足其中给出的分为及数量要求,否则为非响应性投标。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A对其中一项主要项目的工程量,由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
第一种意见:七部委30号令中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仅在三种情况下,即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未在规定期限提交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而目前三种情况都不存在,故招标人只能选择推荐的A为中标人。
第二种意见:A为非响应性投标,应该拒绝,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B为中标人。
第三种意见:A为非响应性投标,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论为响应性投标,所以该结论不能作为定标依据。本次招标无效,应该重新招标。
试分析这三种意见正确与否,并说明理由。
分析与讨论:
第一种意见是坚决按照30号令的规定,选择A为中标人。
这种意见的错误在于适用法律条文的错误。
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确实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这样的规定。
但这是一条一般规定。适用这条规定的前提是评标委员会客观公正地履行了义务、没有法定的评标无效的情节发生。
当遇到特殊情况时,就不能适用这条规定,而应该适用其特殊规定:即适用30号令第79条第(一)项之规定。
这条规定中,列出了评标委员会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和影响评标结果的法定情节,招标人和监督机构可以依据这个条款的规定,认定本次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第二种意见:A为非响应投标,应该拒绝,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B为中标人。
这种意见同样是适用法律条款错误。不符合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法定情节,自然不能适用相应条款。
第三种意见:A为非响应投标,评标委员会推荐错误;本次招标无效;应该重新招标。
对于这种意见的错误之处,本人完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