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全面推广应用保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降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通知》明确,积极推广以保函(保险)等非现金交易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接受现金或者非现金担保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投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可以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险)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
《通知》要求,招标人有依法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对于投标人以保函(保险)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