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21日,《浙江省政府采购询问和质疑答复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发布,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反馈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的,拒收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或者质疑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询问事项、质疑事项可能成立的,在询问答复、质疑答复前可暂停采购活动。询问事项、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征求意见稿》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岗位和项目经办岗位均应当分离,岗位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公开。
《征求意见稿》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疑事项不予处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质疑供应商:1.未提供依法获取采购文件证据材料,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2.供应商不具备项目设置的资格条件,对资格条件以外的采购文件内容提出质疑的;3.未提交质疑项目投标(响应)文件,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4.未通过资格审查,对评审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5.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对符合性审查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6.未通过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提出质疑的;7.提出质疑时间已超出法定质疑期的;8.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质疑,再次提出质疑的;9.质疑函未按要求签署、盖章、提交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10.质疑供应商未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提供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依据的;11.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成员未共同提出质疑的;12.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