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某医院对外服务安全改造项目公开招标,采购预算260万元。招标文件载明:采购产品包括抗DDOS 设备、零信任访问控制系统、网络流量采集设备、交换机等,须提供相应产品说明书或资料截图。5 月24日招标公告发布,A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后,在法定质疑时间内向该项目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称:招标文件在采购标的清单中,抗DDOS 设备、零信任访问控制系统、网络流量采集设备、交换机等多处要求提供产品说明书或者截图,并设置为实质性要求,存在控标行为,属于变相要求厂家提供承诺、证明、背书,应当修改后重新发布公告。
代理机构在法定期限内给出答复,随后A供应商因对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向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经过调查后,认定A供应商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必要的证据支持,不能成立。遂决定:驳回投诉。
问题引出
招标文件将提供产品说明书或者截图设置为实质性要求,属于变相要求厂家背书吗?
专家点评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姚建刚告诉记者,在货物市场中,供应商存在品牌商、代理商、经销商之别,政府采购并没有严格限制只有品牌商才能够参与竞争,所谓的厂家背书是指以厂家即品牌商的名义针对该产品出具的具有品牌认可或者支持的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其本质是为了防止厂家利用背书行为对经销商、代理商投标进行控制,进而达到控标、获取更高价格的目的。”新疆招标有限公司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姚佳提醒,“因此,在进口货物以外的采购项目中,采购文件不能将厂家提供背书设置为资格条件,自然将其设置为实质性要求也不合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刘辉认为,具体到本案例,招标文件所要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或者截图,并没有要求厂家出具证明函或者加盖公章,因此不存在厂家以此限制经销商、代理商投标投标的问题,所以不存在厂商控标的问题。
“招标文件将提供产品说明书或者截图设置为实质性要求,并不违规。在实践中,个别供应商根本没有所采购的产品、也无法按要求履约,却虚假响应,寄希望在履约验收环节蒙混过关,这样就会给采购带来一定的隐患,一些采购人为了杜绝供应商虚假响应,将提供产品说明书或者截图设置为实质性要求,也是通行的做法。”山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岳辉告诉记者。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