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实行电子化采购,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的编制”部分,要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报价表等需要加盖公司公章,并且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否则投标无效。开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发现A供应商上传的投标文件扫描件中,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并非电子签章,而是手写签名,而且手写签名边缘存在一圈明显的裁剪粘贴痕迹,疑似撕下了法定代表人在白纸上的签名再粘贴至投标文件上。投标文件中涉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地方均出现上述情况。因此,采购代理机构认为A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未通过资格审查,认定其投标无效。
A供应商先后进行质疑、投诉,认为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具有法律效力,不应被认定为无效投标。经财政部门调查,A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签名确实是撕下原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粘贴在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名的位置,该做法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问题引出
电子化采购项目,投标文件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供应商撕下法定代表人已有签名粘贴在投标文件中,并上传系统,其投标有效吗?
专家点评
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中,多采用电子签章认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供应商需具备数字证书方可参与投标。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进行签署、盖章。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三条规定,“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属于投标无效情形之一。
本案例中,招标文件明确要求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名,否则投标无效,这意味着法定代表人知情招标文件的内容并同意授权代表参与项目投标。而A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签名存在明显粘贴痕迹,且多处签名均存在这样的情况,无法验证签名的真实性,也无法确定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该签名法律效力存疑。例如,该法定代表人是否对投标文件知情,投标文件是否拥有本人意愿,授权代表是否获得了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投标文件是否被篡改等均无法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可靠的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但前提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由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电子签名才是可靠的电子签名。
而本案例中,A供应商既没有使用标准的电子签名,也不是规范的手写签名,而是直接粘贴别处的签名。有可能未经过法定代表人同意,也有可能对招标文件进行了改动但法定代表人不知情。无论是何原因,该签名都无法满足“可靠电子签名”的条件,粘贴原有签名与手写签名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A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的可靠性存疑,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无效。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高级顾问曹石林提醒,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不见面,因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时,更需要明确规范签字、盖章的相关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一般情况下有三处流程涉及供应商的签字、盖章:一是供应商编制投标(响应)文件;二是供应商提交修改、撤回已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三是如果涉及澄清,供应商书面提交澄清材料。对供应商而言,相对于第一次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再次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或者被要求进行澄清时,采购人对于签字和盖章的要求可以宽松一些,供应商可选择签字或盖章。但是,采购人应当对供应商初次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时候的签字、盖章要求严格,供应商一定要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投标(响应)文件。如若采购文件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和加盖公司公章,供应商则需按照规定进行签字和盖章。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
第六十三条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由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