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某市困难群众冬季用煤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标的为8000吨煤,采购预算640万元。10月8日,代理机构发布中标结果公告,A供应商中标,中标价为638.4万元。B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称自己报价更低,却被认定无效,该项目存在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串通行为。
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委托协议就质疑作出答复,称:经评标委员会对本次投标的4家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B供应商投标文件报价608万元、而开标一览表报价528万元,因开标一览表报价与投标文件报价不一致,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据此,采购代理机构认定B供应商投标文件无效,其质疑不成立。
问题引出
供应商投标文件和开标一览表报价不一致时,可否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认定其投标无效?
专家点评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投标时报价应当是固定且唯一的,不能提供选择性报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这就意味着,同一供应商在同一次项目投标中,不能提供两个以上的均能满足招标文件的投标策略、技术路线等。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张钧认为,如果采购文件没有允许供应商提供多方案报价,供应商提供选择性报价的,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
但是,供应商的投标一览表报价和投标文件报价不一致不能直接认定为供应商提供选择性报价。新疆西北招标有限公司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刘建新提醒,由于供应商不审慎导致报价错误,进而导致开标一览表报价与投标文件报价不一致,不能直接认定供应商投标无效。
遇到供应商投标一览表的报价和投标文件的报价不一致如何操作呢?能让供应商澄清吗?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李鹏飞认为,应当依据87号令第五十九条“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的修订原则直接进行修正,而非让供应商澄清。要注意,报价不能澄清,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修订原则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具体到本案例,B供应商投标文件报价608万元、开标一览表报价528万元,其修正后的报价应为528万元。所以本案例中直接认定B供应商投标无效的做法是错误的。
需要指出的是,在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87号令,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本案例涉及的报价修正,87号令第五十九条已有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对B供应商作出的投标无效的认定以及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意见,都是错误的。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第五十九条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