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城市管理局多功能抑尘车采购项目采购公告发布后,A供应商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又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A供应商投诉称,招标文件设定的技术参数评分标准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倾向性和限制性,市场上仅有M品牌的车型完全满足技术参数,能得满分16分,严重限制了市场竞争,排挤了其他潜在供应商。
被投诉人称,此次招标项目市场上符合技术参数加分条件6分至16分的有D、H、R、M、S、Z,共6家;其中能得满分16分的有D、H、R、M,共4家,A供应商投诉内容与实际不符。
财政部门调查后认为,市场上只有M品牌可得满分, S、Z品牌可得12分,其他品牌得分较少或不符合资格条件。因该项评审因素的分值差距较大,所以不能形成较为有效的竞争,与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不相符,故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技术参数只有1家供应商能得满分,构成差别歧视待遇吗?
专家点评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确保公平竞争是至关重要的。当招标文件设定的技术参数市场上只有1家供应商能够完全满足时,会被视为通过技术参数“暗定”品牌,从而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中指定品牌和量身定做现象,一般人很难看出来,只有内行人才知道关键所在。因为,技术指标有很多项,可能只需要有一个技术指标是排他性的,就可以把其他潜在供应商排除在外。就如本案例,技术参数只有M品牌能够得满分16分,其他供应商获得的分数较低,分数上拉开了差距。因此,采购人在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调查的供应商要具有代表性且不少于3家,不能只按照1家供应商的技术参数来编制采购需求。
综上所述,市场上只有1家供应商能得满分的情况,构成对其他供应商的排斥,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确保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设置合理,能够吸引多家供应商参与竞争,从而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