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5〕14号,以下称14号文),上海市财政局与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决定联合开展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内容为: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以供应商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财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保证金从统一账户转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事宜等恶意串通行为。同时,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对依法公开政府采购信息、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及时签订采购合同、合同转包或违法分包、按时支付合同款项等重点监管事项开展监督检查。
根据部门协同、市区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本市市、区两级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组织专项整治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开展重点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线索无法查证的,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协助核实,情况属实的,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对供应商串通投标,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根据14号文要求,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全面落实代理机构分级分类检查制度,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财库〔2024〕14号,以下称《暂行办法》)的相关条款,合理确定“一年一查”“三年一查”“新登记”“重点检查”“五年一查”五类代理机构名单。对符合“一年一查”“新登记”“重点检查”条件的代理机构,应全部纳入本次检查范围;对符合“三年一查”条件的代理机构,应抽取三分之一纳入本次检查范围;对符合“五年一查”条件的代理机构,应抽取五分之一纳入本次检查范围。根据上述筛选依据和标准,本次纳入专项整治的代理机构共149家。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