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佚名
代理机构无资格判定无效投标
许多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招标时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形:项目开标时工作人员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时发现个别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甚至因此导致投标须提供的U盘或文件从密封袋中滑出。为了保证招标行为的公平、公正,在评标之前,所有投标材料都要绝对保密。按理说,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应被判定为无效投标,一些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发现类似情况即立刻如此宣告,所以,发生此种意外的供应商基本无法再进入评标环节。其实,采购代理机构的此种行为实属越权。
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有权根据法律和招标文件规定判定供应商投标无效的主体只有评审委员会。因此,在开始评标之前采购代理机构遭遇供应商投标文件密封不好等其他有可能导致无效投标的情形,正确的做法是如实记录在案,但不要进行任何处理,待开标记录提交给评审委员会后,由其进行最后裁决。
开标时应公证流程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
政府采购项目开标时是否需要邀请国家公证人员进行公证?有人认为,邀请公证人员能够向社会昭告开标全过程的合法性和公平、公正,避免遭到质疑或投诉,从而提高采购行为的成功率和规范性。
这种出发点是正确的。虽然在开标环节邀请国家公证人员进行公证需要一定的费用,但各地完全可以在采购金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广的项目中引入公证。公证时,最好是请公证人员按照法律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开标流程的合法性进行公证。而对开标的具体内容进行公证也并非不可,只是效果并不明显,有时还会招致麻烦。因为国家公证人员并不是政府采购的专业人员,由其对开标具体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并不妥当。有时已由国家公证人员出具公证书的项目仍然引发质疑或投诉并被判重新招标,这未免使人十分尴尬。因此,只有公证开标程序,公证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唱标时不宜计算供应商折扣声明
唱标环节是开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唱标的内容一般包括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报价条件、交货期、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质量目标、备案方案报价、报价变更(折扣或涨价)声明等。
采购代理机构应注意的是,供应商有报价变更声明时切勿由唱标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当场计算并唱出,将折算后的价格记录在案更没有必要。因为,唱标内容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情况下不得更改,一旦工作人员按照折扣方案计算出现错误,或者唱标人唱标错误,其影响都是较坏的。
同时,评审委员会也应注意,未由唱标人唱出的备份方案报价在评标时应不予考虑,同样也不能被确定为中标方案。在实践中,有采购代理机构遇到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报价页的夹层暗藏一页报价方案,一旦发现自己按原先报价并未中标即宣称评审委员会未考虑其备份方案,并随即打开夹层页,此种方法俗称“夹层暗藏法”。诸如此类的投机取巧方法还有“另页填写法”、“附加配置法”等。
唱标人如在唱标时发现报价数据不一致时,应以正本投标文件投标函中的大写金额为准。
专家评标“有罪假设”不科学
某政府采购项目评标随机抽取了6名评审专家,同时邀请了1名采购人代表共同进行打分。评标时,采购代理机构给每名打分人员单独安排了一个小房间,6名评审专家和1名采购人代表之间根本无法见面,更谈不上彼此沟通了。就这样,采购金额达几千万元的项目两个小时即宣告评审完毕,可结果却令人咋舌--7名打分人员共推荐了5名供应商。对于为何会出现这样的结果,评审专家解释:自己均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打分,但因与其他专家无法沟通,对自己并不擅长的专业部分只能“跟着感觉走”。对于为何不让所有打分人员在评标时进行沟通,采购代理机构的解释是:担心专家有机会串通,妨碍评审公证,同时也杜绝采购人代表发表倾向性言论。
其实,该采购代理机构的做法是典型的评审专家“有罪假设”推定,即为了规避风险,从一开始就假设了评审专家会彼此串通、妨碍评标活动的公平和公正。其实,评审时各评委进行沟通是有必要的。因为,每位专家的专业背景不同,而政府采购项目又需要综合各学科知识。当评审专家遇到自己并不擅长的部分时,听取此方面专业人士的讲解或者推荐是极为重要的。
针对评审专家“有罪假设”的推定并不科学,因个别项目发生评审专家串通问题而质疑所有专家,未免有些因噎废食。采购代理机构应抱着所有评标人员都是公正、善意的出发点组织开标、评标,同时通过其他技术手段防范风险发生。只有这样,才是对采购项目真正负责。
处理质疑投诉应“化干戈为玉帛”
有时候,供应商针对采购项目提出的质疑或投诉是“被逼无奈”的。因为本来自身实力雄厚却没中标,一是“气不过”,二是无法给企业负责人一个交待。
此时,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财政部门应注意找机会“化干戈为玉帛”,不管质疑或者投诉事项是否事出有因、理出有据,都要学会换位思考,理解质疑、投诉人的心情和处境,切勿不理不睬、压制、斥责、打官腔或者找理由对质疑、投诉事项无限期拖延,这样只会激化矛盾。政府采购有关部门应在质疑、投诉的处理过程中,让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有更深刻的理解和更正确的认识,处理结束后对企业不歧视对待,鼓励他们再次投标,以营造政府采购的和谐环境。(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