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彭兴洋
■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机构受委托就某货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的技术需求规定“该产品的生产历史不低于150年”。采用综合评分法,并且评分方法和标准中规定:“生产历史符合要求的得2分,否则得0分。”
A公司购买招标文件后,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认为“生产历史不低于150年”的技术需求指向了当地一家B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该技术需求不是资格条件,只是打分项,所以不违法。
A公司收到质疑答复后,并未立即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也未参与投标,而是在中标结果公告后才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认为采购文件的技术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请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由于财政部门收到A公司投诉的日期尚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符合受理条件,于是按规定予以受理。
经财政部门调查,本项目一共有4家供应商进入综合评审阶段,分别是B、C、D和E公司。在生产历史的得分项中,只有B公司得了2分,其他三家公司的得分均为0。而汇总最后的综合得分后,B公司得85分,C公司得79分,D公司得80分,E公司得74分。最终,B公司中标。财政部门调查中还得知,本项目采购的产品,确实只有B公司的生产历史达到了150年。但最终,财政部门驳回了A公司的投诉。
■问题引出
1.招标文件中类似“生产历史不低于150年”的技术需求具有倾向性吗?
2.财政部门驳回关于“生产历史不低于150年”投诉的处理决定是否合法?
■专家点评
要求“生产历史不低于150年”有倾向性
指向了特定供应商
根据相关规定,虽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其中第三项就是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本案例中,招标文件中“生产历史不低于150年”的技术需求只有B公司能满足,虽然不是资格条件,只作为打分项,但是“生产历史不低于150年”的技术需求指向了特定供应商,具有倾向性,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描述的情形。
财政部门驳回投诉的处理决定合法
消除倾向性因素影响后,中标结果仍不变
本案例中,既然招标文件中关于“生产历史不低于150年”的技术需求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情形,是具有倾向性的,那财政部门为什么依然作出了驳回A公司投诉的处理决定呢?
虽然程序法和实体法同样重要,但为了提高采购效率,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构建的是结果导向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规范体系,采购文件违法并不必然导致中标结果无效。对于这一点,以下的法律法规条款就有所体现。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18号令第七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通过上述相关规定可以看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违法,并不必然导致中标结果的无效,只有当上述的违法行为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时,或者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财政部门才能进行干预处理。否则,虽然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存在违法行为,但中标结果仍是有效的。
本案例中,虽然招标文件中“生产历史不低于150年”的技术需求是具有倾向性的、是违法的,但因为所占分值为2分,结合进入综合评审阶段的4家供应商最后的综合得分,即使将B公司的综合得分减去2分,B公司依然排名第一。
所以,上述违法行为对中标结果不构成影响,不需要财政部门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或者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因此,财政部门作出驳回投诉的处理决定是合法合理的。
最后,虽然A公司的投诉被驳回了,但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财政部门最终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本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笔者认为,尽管采购文件、采购过程违法可能不影响采购结果,但任何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惩罚。随着财政部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的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的全过程势必更加公开透明,财政部门应当加大监管力度,从而倒逼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确保采购全过程合法合规。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给投诉人或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中标、成交结果产生过程违法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