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员会”及其与组建(设立)者的关系
要搞清楚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之间的关系,首先要搞清楚“委员会”与其组建者之间的关系。
《现代汉语词典》对委员会是这样解释和定义的:
“1. 政党、团体、机关、学校中的集体领导组织,例如: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校务委员会。
2.机关、团体、学校、企业等为了完成一定的任务而设立的专门组织,例如:招生委员会、伙食委员会。”
显然,评标委员会适用上述解释和定义中的第二种。以下本文中涉及的“委员会”均指上述解释和定义中的第二种。
那末,委员会与其组建者之间存在何种关系呢?
显而易见,委员会隶属于其组建者,是组建者的下属机构(组织),并对其组建者负责。
例如,某学校的招生委员会隶属于其组建者——该学校,并对其组建者——该学校负责。招生任务结束,招生委员会就解散。
再例如,某公司一员工去世。该公司组建了治丧委员会。该治丧委员会隶属于其组建者——该公司,并对其组建者——该公司负责。遗体火化,后事办完,治丧委员会也寿终正寝。
通过上述简单的分析,人们可以对委员会的属性及其与组建者之间的关系有所了解:
1.委员会是其组建者为了完成一定的任务而组建(设立)的专门组织。委员会是有组建者的,是有母体的。
2.委员会对其母体——组建者负责。
3.委员会的寿命是有限的。组建者交给的任务完成了,委员会也就不复存在了。
4.委员会与其组建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为隶属关系,即:委员会隶属于其组建者。
二、评标委员会定义及其与组建者招标人之间的关系
按照上述《现代汉语词典》中“委员会”的第二种解释和定义,人们可以给评标委员会下这样一个定义:
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为了完成某个招标项目的评标而组建(设立)的一个专门工作小组。
评标委员会的属性及其与组建者之间的关系也是显而易见的:
1.评标委员会是有组建者的,是有母体的。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即: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组建的。招标人是评标委员会的母体。
2.《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上述规定表明:
①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也即必须按照招标人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评标。
②评标委员会必须对其组建者招标人(母体)负责。因为,“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按常理,向谁提出报告即向谁负责。
3.评标委员会的寿命非常短暂,长则1~2天,短则2~3小时。招标项目的评标一结束,该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就解散。
4.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之间的关系是隶属关系,即:评标委员会隶属于招标人。
三、评标委员会中的部分成员与招标人之间的关系可以称为雇用关系
《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即: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笔者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时,包括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和专家两部分人员组成。由于聘请的评标专家符合雇用关系的基本特征(评标专家为招标人服务,招标人向评标专家支付报酬。),因而,聘请的评标专家与招标人之间的关系可以称为雇用关系。
四、“依法组建”丝毫不改变招标人的组建者身份,也丝毫没有改变评标委员会隶属于招标人的隶属关系。
《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该规定表明,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但不得随意组建,必须按照以下法律规定组建:
1.成员组成:除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外,其他成员为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2.人数: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对评标专家的要求: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4.评标专家来源及确定方式: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5.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6.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需要指出的是,《招标投标法》虽然规定招标人要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但丝毫没有改变招标人的组建者身份,也丝毫没有改变评标委员会隶属于招标人的隶属关系。(摘自:《中国招标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