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试点定标操作指引(试行)》 (以下简称为《指引》),正式明确评标方式、定标要素、定标方法,再次强调“中标候选人原则上不排序”。该《指引》适用于浙江省开展“评定分离”改革试点的工程建设项目。重点内容如下:
1.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原则上为3名,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候选人原则上不标明排序。
2.定标原则。充分竞争、优质优价。综合考虑信用、履约、报价等因素,择优选择合适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定标核查、考察、质询。招标人在定标会议前应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定标核查。核查内容包括信用信息、受贿行贿情况、履约能力等内容。
招标人在定标会议前可以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并出具考察、质询报告作为定标要素之一。
4.定标要素。价格因素: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性、不平衡报价情况等;企业实力:主要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几年的账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企业信誉:主要包括企业信用评分、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等;投标方案:主要包括技术标情况、工程建设时重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案、主要材料品牌等;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主要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拟派项目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等;招标人认为需考量的其他要素。
5.定标办法。采用票决,投票采用记名方式并需注明投票理由。
直接票决法:通过投票,取票数最多且超过半数的为中标人。若中标候选人票数均未超过半数的,取票数前2名再次票决确定中标人。因并列无法确定前2名时,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产生的相关办法。
逐轮票决法:通过投票,每轮淘汰1名票数最少的中标候选人,最终确定中标人。票数最少中标候选人出现并列时,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产生的相关办法。
招标人根据项目需要采用其他定标方式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
6.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成员数量为5人及以上单数。
(来源:建筑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