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24〕13号,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政府采购领域将新增一种采购方式——合作创新采购。第八种采购方式的出台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支持应用科技创新,推动政府采购与科技创新的深度融合。
《办法》分为总则,需求管理,订购程序,首购程序,研发合同管理,争议处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四十二条。
根据《办法》,合作创新采购适用于符合国家科技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目标任务的采购项目,当市场现有产品或技术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技术突破,或者研发创新产品能形成新范式或解决方案,显著改善功能性能、提高绩效时,可以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中央和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可以自行开展合作创新采购,也可以授权所属预算单位开展。设区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也可采用此方式。
合作创新采购其核心在于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新产品、新技术。《办法》将合作创新采购分为订购和首购两个阶段,订购阶段涉及采购人与供应商合作研发创新产品,首购阶段则是采购人按照研发合同约定采购一定数量或金额的创新产品。
《办法》明确采购人开展合作创新采购前,应当开展市场调研和专家论证,科学设定最低研发目标、最高研发费用和研发期限,并应拟定采购方案,按需求管理要求履行内部审查、核准程序后实施。经研发竞争谈判确定研发供应商后,采购人要与研发供应商签订研发合同,研发合同为成本补偿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合作创新采购深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一方面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外,应当保障内外资企业平等参与;另一方面,推动中小企业参与创新研发,预留一定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以分包的方式推动中小企业参与创新研发活动。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