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的发布旨在深化招标投标领域问题治理,引导招标人合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加快推进统一开放交通运输市场建设,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指引》主要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合规编制工作,从投标资格条件、评标标准、具体要求、合同条款等方面规定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的内容,明确了各类禁止性规定的具体表现形式,涵盖了当前行业监管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主要类型,推动构建以招标人为编制主体,招标人、潜在投标人为公开监督主体,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行政监管主体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合规编制工作机制。
《指引》强调,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以下不合理投标资格条件或评标(审查)标准:
(一)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标标准。
(二)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三)设定歧视外地经营者、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或者与履行合同无关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四)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五)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投标。
(六)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或者将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无关的上述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加分条件。
(七)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八)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
(九)对省级相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以上述企业未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作为否决投标或不予加分的条件。
(十)其他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投标资格条件或评标标准。
(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