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关于修改《政府采购法》等5部法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对《政府采购法》作出三处修改:一是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修改为"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二是删去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三是将第七十八条中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修改为"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如何看待这次《政府采购法》修改?社会代理机构没有经过财政部门事前认定资格,事中事后如何对其加强监管?大量的代理机构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如何解决"僧多粥少"的问题?
湖北省财政厅副巡视员傅光明认为,对现行《政府采购法》三个条款的修改意义重大,有利于扩大和增强政府采购市场活力,是体现简政放权、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是政府采购审批制度的重大创新,是进一步打破垄断、放活市场、增强竞争、提高采购效率的需要。
具体来说,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推进简政放权,会使政府采购市场的空间扩大,市场主体的活力增强,市场创造力得到进一步激发,人民群众和社会将会受益明显。同时,这也对政府采购管理运行规范和监督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更高要求。
还有业界人士表示,从过去习惯审批"画圈圈",到不断自我消权,进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这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一场"自我革命"。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就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一场"自我革命",根本目的是让政府更好归位、市场更大发力、社会更多受益。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取消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并不意味着对社会代理机构就此放任不管。正如李克强总理强调的,"转变政府职能的核心要义,是要切实做好'放管'结合。""'放'是放活,而不是放任;'管'要管好,而不是管死。"(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