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从源头治理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违规操作以及“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突出问题,安徽省出台《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监管的意见》,要求完善招投标制度、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加大查处力度,切实保障国有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
《意见》提出,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核准程序。招标活动中确需改变招标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要报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承担的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加强招投标监管,未按规定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施工招标投标的,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提倡优质优价、优质优先,坚决遏制和打击围标串标、转包、挂靠和低于成本价报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信用评定结果应用于招标投标活动中,择优确定投标人、中标人,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作出一定时期内限制进入市场、取消投标资格等处置。
加强工程造价管理,严控项目总投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建设单位要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以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以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设计概算以内。
加强合同价格管理,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就同一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严控工程变更,除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等必须变更外,对其他变更从严控制。严格工程变更分级审核程序,对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审批部门审批,且在施工现场公示审批后的变更内容,落实“谁签字、谁负责”的工程变更责任追究制度。
实行项目审计全覆盖,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审计移送处理的合作机制。因监督管理部门未履行职责或违反相关规定导致工程造价超概算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相应处分。加大查处力度,严格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责任,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的管理。对造成工程造价超概算的,视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加强信息公开,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项目信息,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来源:中安在线)